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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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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3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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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06-23 |
生效日期:2008-06-23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磷矿增值税管理的通址已于2008年6月6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磷矿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磷矿增值税管理,促进企业经营和发展,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法规,现对磷矿增值税的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集团内,不在同一县(市)的下属磷矿生产企业,应当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集团下属磷矿生产企业是工业企业,不具备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的资格条件,不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
二、加强磷矿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管理
(一)准确核算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1.磷矿生产企业应分别设立磷矿开采、加工、销售、库存明细账,按品位逐笔登记,并如实反映开采、加工及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燃料、动力能耗及运输费用。
2.磷矿生产企业应按月详细登记《磷矿石开采加工、购进、销售、库存月报表》(附件一),表内数据需与相关明细账一致,并在每年7月、次年1月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生产、销售磷矿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购货方(包括集团所属其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税务机关税收管理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人累计销售收入(含代开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应于达到标准的次月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主管国税机关要全面掌握磷矿生产的基本情况、核算地点、矿石种类、矿石储量、矿点位置、采掘能力、选矿及洗矿等矿石处理能力、年采掘量、外购矿石量、矿石品位、材料和能耗用量、人员用工等情况。并根据企业提供的《磷矿石开采加工、购进、销售、库存月报表》(附件一),与采掘能力、材料和能耗用量,人员用工等情况对实际生产情况与申报情况适时进行评估,与资源税申报信息情况进行核对,帮助纳税人准确核算和申报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
3.主管税务机关应适时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磷矿石开采加工、购进、销售、库存月报表》(附件一)中的销售价格信息,与市场价格、销售给不同纳税人的价格进行比较,合理判断计税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对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规定确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4.主管税务机关每半年对《磷矿石开采加工、购进、销售、库存月报表》(附件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实。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等规定进行处理;对隐瞒销售收入不缴或少缴增值税的,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5.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申请代开不含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验货。对以下六种情形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人累计销售收入(含代开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或一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三是对代开不含税金额超过10万元的,经审核发现实物、资金、物流等不一致;四是从事磷矿开采但没有开采许可证;五是销售非自产磷矿不含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有效的购进凭证;六是申请代开申请人本人不到场。
三、加强以磷矿为原料的磷化工生产环节增值税管理
(一)磷化工企业购进原材料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1.磷化工企业必须准确核算耗用磷矿石及制品(如磷矿粉)等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的数量,购进原材料和燃料动力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2.磷化工企业每年对现有生产技术水平和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主要产品耗用磷矿石及制品等主要原材料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一次预约定耗。每年1月份纳税申报时,磷化工企业按照《产品耗用原材料比例测算表》(附件二)测算主要产品的磷矿石及制品等原材料耗用比例,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实施预约定耗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产品耗用原材料比例测算表》(附件二)后,派出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组成预约定耗评定小组,结合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相关账务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2.主管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向纳税人发出《产品耗用原材料预约定耗表》(附件三),与纳税人预先约定单位产品耗用的磷矿石及制品等原材料消耗比例。
3.预约定耗实行年初预约,年中或年末比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预约定耗标准,对企业实际产品数量、产品销售等情况进行分析比对,估算企业原材料购进和耗用数量,督促企业准确核算耗用原材料的数量。对实际耗用情况与预约定耗标准偏离较大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
4.磷化工企业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没有取得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通知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通知后,对销货方进行调查核实。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1.磷矿石开采加工、购进、销售、库存月报表(略)
2.产品耗用原材料比例测算表(略)
3.产品耗用原材料预约定耗表(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