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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属下番禺分公司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国税发[2008]2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10-17 生效日期:2008-10-17
 

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属下番禺分公司由我局统一征管的请示》(越国税发[2008]78号)收悉。鉴于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是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番禺区新增分店,由总公司采用微机联网,统一配送货物,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的有关规定,由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此而影响分支机构所在区的收入由广州市财政年终专项结算解决。
此复
 
  附:关于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属下番禺分公司由我局统一征管的请示
 
  越国税发[2008]78号
 
  2008年8月29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经管企业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广州市经营贸易委员会确认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公司对下属分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经营和管理。该公司总部设在越秀区,其下属的多家连锁分店均由我局经管,各分店均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的一间分店于2008年5月27日开业,其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现由番禺区局经管(税务登记号码:440100675655400),但一直由该公司汇总统一在我局申报纳税,现该公司申请将番禺分公司转由我局经管。鉴于上述情况,我局特提请市局同意广东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转由我局经管。
当否,请批复。
 
  附件:企业申请报告等资料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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