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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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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浙财农税字[2008]18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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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10-30 |
生效日期:2009-01-01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契税征管工作实际和征收软件的需要,我们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调整契证格式和内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管机关在契税纳税人完纳契税后(包括办毕契税免征和不征手续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契证。
二、契证式样为全省统一基本格式,发放机关为具有直接征管权限的市或县(市、区)财政局。各级征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契证的格式栏目内容进行适当补充。
契证尺寸规格为18.4厘米(长)×13厘米(宽)(32开纸)。
三、契证填写说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栏根据各地征管机关确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
“转移方式”栏填写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易等内容。
“用途”栏填写纳税人取得房地产权属的使用目的。
“计税面积”栏填写房地产权属转移的面积。
“计税金额”栏填写征管机关依据征管规定所核定的计税价格。
“契证编号”栏填写纳税申报表上的流水号。
“完税凭证字号”栏填写契税完税证或契税专用缴款书上的编号。
“附注”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完税凭证粘贴处”粘贴契税完税证第二联或契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
四、其他事项
1.契证存根联与正页之间的中缝应当加盖骑缝章。存根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2.契证的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浙财农税字[20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契证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行印制,实行免费发放。印制费用从农税征管经费中列支。
4.调整后的契证式样自2009年1月1日起启用。各地原有契证可延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
附件:契证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