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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国税征[2008]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10-06 | 生效日期:2008-10-06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在2008年对纳税人开展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级别
为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稳步实施,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为A级。
二、考核评定期
以纳税人2006年和2007年连续两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为2008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评定期。
三、评定方法和操作程序
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采取纳税人自愿申请与国、地税机关联合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程序为:
(一)纳税人自评、申报。纳税人可对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自评,认为符合A级纳税信用等级条件的,可到主管区县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A级纳税信用等级自评表》(见附件),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填报二份,分别报送主管区县国、地税机关;属于国、地税非共管户的填报一份,报送主管区县税务机关。
(二)区县税务机关初评。各区县国、地税机关根据《办法》中规定的评定指标,分别调取纳税人2006-2007年度的纳税档案资料,确定各项指标的得分,并初步确认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
(三)“区县评委会”复评。各“区县评委会”对初步确认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进行复评,确定各区县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送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市国、地税局征管处)。
(四)“市评委会”审批。“市评委会”根据评定标准审核、确认纳税人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
四、评定时间安排
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前期准备、组织评定和向社会公告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08年10月6日至2008年10月15日,各“区县评委会”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及评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评定阶段
2008年10月16日至2008年10月22日,纳税人自评、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2008年10月23日至2008年11月5日,各区县国、地税机关分别初评和联合复评,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评委会”;
2008年11月6日至2008年11月15日“市评委会”审批;
2008年11月16日至2008年11月30日公示。
(三)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告阶段
2008年12月初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国、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评定工作。在评定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时限、方法和步骤开展评定工作。
(二)广泛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宣传,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三)搞好协调。各区县国、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本项工作的协调配合,各级国、地税之间应当以评委会的形式加强对本项工作的协调、指导。
附件:A级纳税信用等级自评表
二○○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A级纳税信用等级自评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标准分值 |
自我评定 得分 |
具体扣分事项说明 |
税务 登记 |
开业税务登记 |
3 |
||
税务变更登记 |
3 |
|||
扣缴税款登记 |
2 |
|||
登记证件使用 |
2 |
|||
年检和换证 |
2 |
|||
报告银行账户、账号 |
3 |
|||
账簿凭证管理 |
发票使用和管理 |
5 |
||
会计报表报送 |
2 |
|||
备案制度执行 |
4 |
|||
税控装置使用和管理 |
4 |
|||
申报 纳税 |
准期纳税申报率 |
10 |
||
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 |
10 |
|||
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时限性 |
5 |
|||
税款 缴纳 |
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
12 |
||
欠缴税款情况 |
6 |
|||
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
7 |
|||
违章处理 |
涉税违法犯罪情况 |
20 |
||
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
||||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
||||
合计 |
100 |
|||
纳税人是否具有以下情形: | ||||
1、至评定日为止,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且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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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评定日为止,有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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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累计3次以上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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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评定日为止,有重大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是指应采取一般处罚程序予以处理的) |
||||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
||||
纳税人基本情况及自评综合评价(填写不开另附纸):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注:1、本表由纳税人填写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填报二份,分别报送主管区县国、地税机关;属于国、地税非共管户填报一份,报送主管区县国税或地税机关。
2、纳税人自我评定得分标准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说明”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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