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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国税征[2008]1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10-06 生效日期:2008-10-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在2008年对纳税人开展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级别

为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稳步实施,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为A级。

二、考核评定期

以纳税人2006年和2007年连续两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为2008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评定期。

三、评定方法和操作程序

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采取纳税人自愿申请与国、地税机关联合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程序为:

(一)纳税人自评、申报。纳税人可对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自评,认为符合A级纳税信用等级条件的,可到主管区县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A级纳税信用等级自评表》(见附件),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填报二份,分别报送主管区县国、地税机关;属于国、地税非共管户的填报一份,报送主管区县税务机关。

(二)区县税务机关初评。各区县国、地税机关根据《办法》中规定的评定指标,分别调取纳税人2006-2007年度的纳税档案资料,确定各项指标的得分,并初步确认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

(三)“区县评委会”复评。各“区县评委会”对初步确认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进行复评,确定各区县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送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市国、地税局征管处)。

(四)“市评委会”审批。“市评委会”根据评定标准审核、确认纳税人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

四、评定时间安排

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前期准备、组织评定和向社会公告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08年10月6日至2008年10月15日,各“区县评委会”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及评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评定阶段

2008年10月16日至2008年10月22日,纳税人自评、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2008年10月23日至2008年11月5日,各区县国、地税机关分别初评和联合复评,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评委会”;

2008年11月6日至2008年11月15日“市评委会”审批;

2008年11月16日至2008年11月30日公示。

(三)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告阶段

2008年12月初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国、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评定工作。在评定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时限、方法和步骤开展评定工作。

(二)广泛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宣传,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三)搞好协调。各区县国、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本项工作的协调配合,各级国、地税之间应当以评委会的形式加强对本项工作的协调、指导。

附件:A级纳税信用等级自评表

二○○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A级纳税信用等级自评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分值

自我评定

得分

具体扣分事项说明

税务

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

3

税务变更登记

3

扣缴税款登记

2

登记证件使用

2

年检和换证

2

报告银行账户、账号

3

账簿凭证管理

发票使用和管理

5

会计报表报送

2

备案制度执行

4

税控装置使用和管理

4

申报

纳税

准期纳税申报率

10

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

10

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时限性

5

税款

缴纳

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12

欠缴税款情况

6

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7

违章处理

涉税违法犯罪情况

20

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合计

100

纳税人是否具有以下情形:

1、至评定日为止,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且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至评定日为止,有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累计3次以上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至评定日为止,有重大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是指应采取一般处罚程序予以处理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纳税人基本情况及自评综合评价(填写不开另附纸):                      

纳税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注:1、本表由纳税人填写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填报二份,分别报送主管区县国、地税机关;属于国、地税非共管户填报一份,报送主管区县国税或地税机关。

    2、纳税人自我评定得分标准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说明”为依据。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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