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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中编办、民政部、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统字[2009]7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9-08-04 生效日期:2009-08-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确保名录库适时更新,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增减变动情况,我们对2006年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做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2009年修订)
 
  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行政登记资料。每年由县及县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两次,即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8月底前提供本年1至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分别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
  (二)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变动资料;
  (三)各级国税部门按照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各级地税部门按照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上缴地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
  (四)各级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外的其他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变动资料。
 
  四、提供方式: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五、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由上述有关部门共享,仅供内部使用。上述部门如需查询基本单位名录的有关信息,统计部门有责任及时提供。

国家统计局
中编办
民政部
国税总局
工商总局
2009年8月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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