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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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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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厦财社[2009]13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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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07-28 |
生效日期:2009-07-28 |
各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厦府[2008]81号),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以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各区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我市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支出。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扶持、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促进就业支出。
三、预算管理
市区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市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
对各区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就业状况、财政投入、就业工作绩效、资金使用管理等因素进行考核后,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市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末结算的办法核给,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市财政局原核定的市对区级就业补助资金分担体制,包括《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业补助资金市区体制分担事项的通知》(厦财社〔2007〕44号),2008年底前均已到期,不再执行。
五、资金申请以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含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推荐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实现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经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花名册(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数据为准),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打印的《个人推荐信》回执单(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接受免费就业介绍服务的本人签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复印件(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除外),《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已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其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全部在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对尚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财政按经其免费推荐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实际就业人数依照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给予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到2011年底。
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办理就业登记后的人员《花名册》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3、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推荐实现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按每人60元计算职业介绍补贴。
4、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按季据实结算。
(二)职业培训补贴
用人单位组织其招用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以及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定点职业培训的,可申请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的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培训或交由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给予不超过培训费50%的补贴(初级工不超过200元/人,中、高级工不超过300元/人)。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清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就业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材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市、区财政部门核定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2、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含各级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半年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补贴标准的100%补贴,培训后未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申请补贴资金时属零散人员培训的,申请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等相关就业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属培训机构成批办班垫支培训费的,职业培训机构向批准设立该定点培训机构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还应提供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该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转入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1+1群”创业培训的,培训后取得市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业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3、培训补贴标准。登记失业人员和外来农村劳动者自愿参加培训机构培训:初级工不超过6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8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人、劳动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不超过1600元/人;“1+1群”创业培训:基础班650元/人、提高班850元/人;高技能人才培训:高级工不超过1600元/人、技师不超过2000元/人、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人。
4、培训机构管理。承担职业培训的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要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并签订协议进行管理,要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职业培训报名、申报、办班等流程进行,通过网络系统管理,实现全市统一联网,保障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市就业训练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与管理,对结业证书进行统一考核发证,对培训的数据及时进行统计、整理与上报,对享受培训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复核、公示,组建“1+1群”创业培训专家库,为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提供创业咨询服务。各培训机构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管。
(三)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每个季度终了后,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支付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经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季度终了后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本人《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本人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本人银行卡卡号等资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报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汇总、市财政部门核定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转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交通协管员、门卫、保洁、保绿等)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每个季度终了后,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季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名单、已发放的工资册、《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转入单位银行账户。
享受社保补贴或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除首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农村社保就业协管人员经费管理另行文制定。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首次通过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机构开具的正规收费或发票等凭证材料。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初级工职业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元/人、中级工职业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元/人。
(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各区财政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联网设备的更新采购及网络设备的维护维修、联网通信费用的开支,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市级财政将根据各区开展就业工作任务和目标,统筹就业管理信息和职业培训系统软件开发、联网设备的配置,每年安排资金对各区给予适当的补助。
2008年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劳动力市场建设”科目,2009年开始,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以后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修改,相应列入修改后的科目中。
(八)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为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1年底。
六、决算管理
各区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每个年度终了,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应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及时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每年2月底前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汇总后的上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报送市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账户管理
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八、监督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
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基础管理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项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格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人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06]28号)与本通知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