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温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控制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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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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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温检综[2009]72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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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08-25 |
生效日期:2009-08-25 |
各办事处,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温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控制程序》已经局推行“三位一体”综合行政管理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检验监管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规范检验监管工作,确保检验监管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进出口机电、轻纺产品、化矿金、进口可作原料用的废物等商品(以下统称工业产品)的检验监管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出口货物的口岸查验工作的管理。
3.职责
3.1综合业务处(以下简称综合处)负责上述工作的业务综合的管理和协调。
3.2法制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行政处罚的管理。
3.3检务处(包括办事处的检务部门,下同)负责将报检受理审核合格的单证向施检部门传送以及将施检部门检验监管合格的货物放行。
3.4各施检部门(包括办事处,下同)负责辖区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实施,并具体从事第2款中相关的检验监管业务工作。
3.5各有关检测实验室负责检验监管工作中相关项目的检测和结果分析工作。
4.工作程序
4.1执法依据及工作程序的建立
4.1.1各施检部门按所辖业务范围内接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和总局、省局的规范性文件,并按商品质量档案的要求,将相关资料分别归类于“执法依据”、“检验检疫情况”、“监督管理”和“技术标准”等。
4.1.2各施检部门应汇总执法依据并建立“执法依据一览表”(见附件1),报法制处审核后予以公开。
4.1.3各施检部门应一一梳理管辖产品的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并确定“常规产品和特殊产品一览表”(见附件2),常规产品是指已有完善的执法依据、工作程序、记录的产品,除此之外均为特殊产品。
4.1.4各施检部门应将确定后的“常规产品和特殊产品一览表”及时向综合处备案,并由综合处统一发布“温州检验检疫局常规产品和特殊产品一览表”。
4.1.5特殊产品应制定临时检验方案和作业指导卡。检验时必须报部门领导统一处置,必要时报综合处共同处置。
4.2检验实施
4.2.1常规产品的检验监管
4.2.1.1受理报检后,由各施检部门按相关执法依据、工作程序实施检验监管。
4.2.1.2检验监管合格的,由各施检部门完成结果登记、证稿拟制、审核后将相关单证交检务部门。
4.2.1.3检验监管不合格的,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项目的,允许返工整理,返工整理后重新检验监管,重新检验监管合格的予以放行,重新检验监管不合格的则不准出口;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项目的,则不准出口,必要时应报告法制处对该批货物进行查封、扣押。
4.2.1.4检验监管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法制处申请立案,立案工作按《行政处罚工作管理控制程序》的规定实施。
4.2.1.5检验监管时发现有监管不符合项时,应开具“监管情况通知单”,要求企业整改,如监管不符合项不影响对该批货物作合格判定的,则放行该批货物,如有影响的,则必须在监管不符合项验证合格后才放行该批货物。如发现严重不符合项的,则还应调整管辖企业的检验监管模式。
4.2.2特殊产品检验
4.2.2.1受理报检后,各施检部门按临时检验方案和作业指导卡实施检验监管。
4.2.2.2检验监管合格的,由各施检部门完成结果登记、证稿拟制、审核后将相关单证交检务处。
4.2.2.3检验监管不合格的,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项目的,允许返工整理。返工整理后重新检验监管,重新检验监管合格的,予以放行;重新检验监管不合格的,则不准出口,必要时应报告法制处对该批货物进行查封、扣押。
4.2.2.4检验监管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法制处申请立案,立案工作按《行政处罚工作管理控制程序》的规定实施。
4.2.2.5检验监管时发现有监管不符合项时,应开具“监管情况通知单”要求企业整改,如监管不符合项不影响对该批货物作合格判定的,则放行该批货物,如影响的,则必须在监管不符合项验证合格后才放行该批货物。如发现严重不符合项的,则还应调整管辖企业的检验监管模式,由于各施检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引起的工作差错及其他不良后果,应视情况按《工作差错控制程序》、《工作督查管理控制程序》、《安全管理控制程序》和《纪检监察管理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启动纠正、预防措施。
4.2.2.6检验完成后,各施检部门应对临时检验方案和作业指导卡进行评估并予以完善,如执法依据、工作程序、记录均已完善,则应及时调整特殊产品为常规产品。
4.2.3口岸查验
4.2.3.1外地货物向我局申报换证时,由检务处按查验比例确定需实施口岸查验的报检批次,并将相关信息传递到施检部门。不需实施口岸查验的由检务处直接换证放行。
4.2.3.2业务部门按口岸查验的相关规定对报检货物进行查验。
4.2.3.2.1查验合格的,由各业务部门完成结果登记、证稿拟制、审核后将相关单证交检务处。
4.2.3.2.2查验不合格的,将查验结果反馈给检务处。
4.2.3.2.3查验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法制处申请立案,立案工作按《行政处罚工作管理控制程序》的规定实施。
4.2.3.3查验合格的,由检务处换证放行,查验不合格的,由检务处开具“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并将查验结果通报产地局。
4.3监督管理
4.3.1日常监管
4.3.1.1日常监管一般应结合报检批的检验进行,具体监管内容可分必须项和附加项,由各施检部门确定后予以发布。每次监管时必须进行必须项监管,附加项则视情况随机进行。
4.3.1.2日常监管应做好记录,记录原则上应采用电子形式,无法采用电子形式的应保留书面记录。
4.3.1.3监管发现不符合项应开具“监管情况通知单”,并由监管对象确认,严重不符合项必须开具书面“监管情况通知单”,并由监管对象签字盖章确认。
4.3.1.4发现严重不符合项的,各施检部门应采取相关措施及时调整检验监管模式,由于各施检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引起的工作差错及其他不良后果,应视情况按《工作差错控制程序》、《工作督查管理控制程序》、《安全管理控制程序》和《纪检监察管理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启动纠正、预防措施。
4.3.2综合监管
4.3.2.1出口工业品免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按《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免验企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监督管理。
4.3.2.2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按《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督管理。
4.3.2.3国外工业品通报案例调查工作管理
按《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通报案例调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温州检验检疫局出口货物反馈信息追溯调查管理办法(试行)》(温检法综〔2007〕46号)进行监督管理。
4.3.3专项监管
按《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项监管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专项监管。
5.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免验企业推荐办法(试行)》
《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免验初审办法(试行)》
《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免验企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通报案例调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检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稿)》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规范化外贸仓库管理办法(试行稿)》
《关于印发<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推进产业相对集中的出口工业品主产区实施区域化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关于做好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分析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绩效考核规定〉的通知》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监管程序》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统一辖区内生产出口铅酸蓄电池危险品包装检验监管措施(暂行)的通知》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出口商品包装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塑料餐厨具等产品检验监管操作规范>的通知》
6.相关记录
详见第5款相关文件所要求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