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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09-09-27 生效日期:2009-10-0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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