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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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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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辽地税发[2009]7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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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10-19 |
生效日期:2009-10-19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代扣代缴工作的突破口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前提条件。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重要性。把工作重心由过去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纳税人的监控,转变为对境内所有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的管理和服务;把管理载体由扣缴义务人总额申报转向自然人明细申报;实现个人所得税管理内容的精细化和手段的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和《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各项办税要求
(一)明细申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时(不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下列应税所得暂不进行明细申报:
1、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2、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3、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应税收入;
5、商业机构奖励给消费者不高于100元的现金或实物;
6、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
(二)明细申报方式
自2009年1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应通过“办税通”或地税网站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各地申报窗口不再受理《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纸质明细申报的录入。“办税通”和网站报税使用操作,按省局电子报税和网站报税具体规定办理。
(三)未按规定明细申报的惩处
对不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一个月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第二个月未改正处2,000元罚款,第三个月还未改正处10,000元罚款,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加强内部管理监督
(一)每月征期结束后7日内,省局将未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名单通知给各市局。各市局要充分利用税收管理员平台组织相关县区局及时对未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进行辅导,确保代扣代缴单位能够及时、准确报送代扣代缴明细信息。
(二)2009年10月份起,各地分别于10月26、27和28日,11月16、17和18日,12月21、22和23日三个阶段在当地主要党政报刊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通告》(附件一),同时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和发放《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须知》(附件二)。各县区局要及时做好对税收管理员的组织动员和培训工作,要做到宣传材料发放到户、操作细节辅导到户、明细申报督办到户,确保辖区内每一户都能按时、顺畅地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率2009年末应达到90%力争实现100%,2010年1月末必须实现100%,此项工作已列入县区局“两基“建设达标考核范围,对未达标者省局将进行问责并通报。
(四)进一步做好针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服务工作,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提供帮助,及时传达解释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工作要求。对要求开具完税证明申请的纳税人,要及时办理。扣缴单位反映的系统或政策问题,要及时反馈并认真解决。
三、落实责任,确保目标实现
(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广大扣缴义务人和数百万纳税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注意掌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协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作部署以及“办税通”和网站报税系统的推广应用,对内统筹各个职能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各方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为保证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目标的实现,按照职责分工并遵循高效协调的原则,各市局所得税职能机构负责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的申报组织、检查和指导工作,市局征管职能机构负责“办税通”及网站报税的推广工作。县区局综合一科负责“办税通”和网站报税推广应用、申报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综合二科负责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培训工作,由省局负责对市及县区局相关人员进行“办税通”和网站报税操作技能的培训,市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区局对扣缴义务人的培训。
附件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驻华机构,均应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三、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下列应税所得暂不进行明细申报:
1、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2、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3、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应税收入;
5、商业机构奖励给消费者不高于100元的现金或实物;
6、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应税所得。
五、扣缴义务人通过“办税通”或登录地税网站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办税通”或地税网站明细申报的开通方法,请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六、扣缴义务人不按上述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依法给予2,000元或10,000元罚款。
特此通告。
(本通告请各市分别于,2009年10月26、27和28日,11月16、17和18日,12月21、22和23日在当地主要党政报刊发布)
附件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须知
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方法
自2009年1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通过“办税通”或地税网站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一)采用地税网站申报
1、范围:未安装“办税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每月申报期内正常办理地方税费申报时,不再向地税机关报送纸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只需填写《综合申报表》中汇总的支付个人收入总额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总额即可。地税机关征收窗口依据综合申报表打印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税收缴款书。
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每月申报期内正常办理地方税费申报之前或之后,必须登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218.25.48.199/),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最迟不能超过应申报月份的最后一天。
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进行网站申报时,如果只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则不需要在网站填写综合申报表。在网站填写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格后上传即可,不会因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而产生重复征税。
(二)采用“办税通”申报
1、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纳税人;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万以上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办税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明细申报。
2、安装并使用“办税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等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须通过“办税通”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开通“办税通”申报纳税程序
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相关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办税通”电子报税所需的申请表及协议书;
2、将申请表及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
3、主管地税机关将“办税通”电子报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相关纳税人名单提供给电子报税指定软件服务商和安全认证服务商;
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相关纳税人到“办税通” 电子报税软件服务商和电子政务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服务商的服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5、参加“办税通” 电子报税软件服务商和CA服务商相关培训。
三、开通网站报税申报纳税程序
1、县区局综合一科负责网站申报方式受理、核准。网站申报纳税方式经审核通过后,对需要使用CA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相关纳税人,由县区局综合一科负责发行。对需要使用密码进行网站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相关纳税人,由唯一指定办税人员在主管地税机关当场进行密码设置,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记录。
2、使用密码进行网站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相关纳税人,唯一指定办税人员忘记密码或更换唯一指定办税人员,必须通知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网站申报关闭,持税务登记证件、唯一指定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网站申报相关文书到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设定网站申报密码后,方可继续使用网站申报系统。
四、使用CA证书的不同处理方式
1、使用“办税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相关纳税人必须使用CA,确认其身份。通过“办税通”向地税机关上报电子数据信息,不再报送各类纸质表证单书。
2、对只进行网站申报不实行网站划转税款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相关纳税人以及通过网站只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不使用CA的方式。通过该方式申报后,则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按期向地税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开具缴款凭证,缴纳税费款。但不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3、对进行网站申报并划转税款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相关纳税人,也必须使用CA,并签订纳税人、地税机关和银行的三方协议。通过该方式申报后,不再向地税机关报送所有纸质申报资料,但必须按规定期限到地税机关开具缴款凭证,缴纳税费款。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对须知内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