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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9]75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9-12-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考试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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