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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9]58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9-10-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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