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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9]58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9-10-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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