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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10]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0-01-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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