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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2009]17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9-12-27 | 生效日期:2009-12-27 |
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河南、湖南、云南、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自2009年开展以来,各地财政部门积极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调动了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积极性,社会反响良好。为了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扩大政策覆盖面,进一步促进涉农贷款投放,更好地支持城乡统筹发展,从2010年起,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
二、参加试点工作的省(区),要按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9]30号)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
三、2009年参加试点工作的5省(区),要对前期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总结材料于2010年2月20日前报送我部(金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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