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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经营门征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2-23 | 生效日期:2010-01-01 |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经营门征个人所得税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临时经营门征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经营门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行业核定征收率(%)
1.交通运输业2.5
2.建筑业2
3.金融保险业2
4.邮电通信业2
5.文化体育业2
6.娱乐业2
7. 服务业2
8.转让无形资产1
9.销售不动产1
10.制造业1.5
11.加工、修理修配业1.5
12.商业1
二、对个人从事演出、讲学、营销等劳务报酬所得、稿费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和利息所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款征收办法>的通知》(湖地税征[2007]78号)规定的门征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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