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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蓬江商业城等四个专业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江国税发[2009]23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2-22 | 生效日期:2009-12-24 |
蓬江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统一管理,经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对蓬江商业城、五邑城、耙冲市场及水产水果冻品批发市场等四个专业市场的业户(原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的业户)的税收征管,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由蓬江区国家税务局负责。为顺利完成税收征管交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工作安排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直属税务分局于12月18日前应通知纳税人办结以下事项:
1.12月15日前通知纳税人完成税款所属期11月份的纳税申报(可通过电话申报或上门申报)。
2.对使用发票的纳税人,直属税务分局应通知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使用(税眼)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用户应同时收缴(税眼)系统IC卡。直属税务分局收集后交由亿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修改IC卡信息。
3.统一为相关纳税人办理《取消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手续。
4.在电话申报系统中停用纳税人电话申报。
5.做好事项告知,及时印制《纳税人告知书》并通知到每个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
6.做好纳税人资料及清册移交,与蓬江区局办理纸质资料移交的相关手续。
(二)蓬江区国家税务局于12月18日到12月31日应办结以下事项:
1.通知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换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中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减免。
2.与纳税人、银行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3.与需办理电话申报业务的纳税人签订《电话申报纳税协议书》并完成电话申报系统操作。
4.对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要求其填报《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重新审批发售发票。对使用(税眼)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应同时发放(税眼)系统IC卡。
5.通知纳税人办理以上业务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在江门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何一个网点开设银行缴税帐户(存折);
(6)购领发票的业户需带公章和发票专用章(原发票专用章继续有效)。
6.与直属税务分局做好纳税人清册及纸质资料的接收。
(三)市局征收管理科应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1.负责审核直属税务分局纳税人移交清册并在CTAIS系统中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调整;
2.负责联系亿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办理(税眼)系统用户IC卡变更。
二、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切换时间要求。属于上述专业市场和商业城且由原市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的纳税人,自完成办理税务机关调整变更之日起由蓬江区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所属期2009年12月份的申报统一到蓬江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或进行电话申报。
三、对非正常户、失踪户、停业户等无法在上述指定时间内办结相关税务事项的纳税人,继续由直属税务分局负责跟踪管理,待相关事项办结后再办理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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