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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2-17 | 生效日期:2010-01-01 |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行 业核定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3
制造业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
交通运输业10
建筑业8
饮食业8
娱乐业15
其他行业10
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四、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五、采矿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按另行规定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核定程序和年终结算办法,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执行。
七、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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