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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9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建市函[2010]12号 发文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0-01-12 生效日期:2010-01-1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9]107号),2009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执行修订后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报表统计工作,积极做好本地区或本系统内统计数据的汇总工作,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汇总资料(电子数据和纸质汇总表)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附件2)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于2010年2月28日前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报送统计资料。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报送统计资料。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是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希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高度重视,切实做好2009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 系 人:宋 涛
  联系电话:010-58934169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略)

  附件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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