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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及以前年度车购税支出预算拨款对账及结余资金结转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会便字[2010]6号 发文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0-01-12 生效日期:2010-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做好2009年及以前年度车购税支出预算拨款对账及结余资金结转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做好与我司的年度拨款对账工作,在此基础上按时完成2009年及以前年度车购税支出预算结余资金结转2010年使用申报工作。

  二、对于2009年及以前年度车购税支出预算未执行完的项目,你单位应按规定逐项报我司,并逐项分析原因,说明未完成预算的情况和结转理由。
  对于已完工尚有结余资金的项目,预算未执行完并未说明原因的项目,因政策和计划调整而终止或撤消的项目,我司将不再办理有关结转手续。
  对于连续两年未执行或者连续三年仍未执行完成预算的项目,我司原则上也不再办理有关结转手续;如情况特殊确需办理结转手续的,请在分析原因、说明情况的基础上,补充报送该项目的初设批复文件、工程开工令和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三、请各单位通过“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http://fund.moc.gov.cn)做好年终对账和结余资金结转申报工作。

  四、请各单位将填报的《2009年度车购税支出预算项目对账单》和《结转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0年1月29日前传真至部财务司会计管理处,并将《结转申请表》原件和补充报送资料于2010年2月5日前一并报送部财务司会计管理处。

  五、财务司会计管理处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908室,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965,传真:010-65292964。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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