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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09]73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2-09 | 生效日期:2009-12-09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98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应自文到之日起对《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改按0.45元/份的统一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的工本费收入,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及时做好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公示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9]985号
省国税局:
《关于申请核定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函》(粤国税函[2009]379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规格:24.1×10.16cm,三联电脑票)收费标准每份0.45元。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144号)同时废止。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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