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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哈大客运专线征地动迁补偿征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地税函[2009]28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2-11 | 生效日期:2009-12-11 |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哈大客专拆迁补偿费应否纳税及纳税地点的请示》(辽市地税发[2009]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家建设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在辽阳县境内的辽鞍丰华轧钢厂、辽阳县轧钢厂、辽阳虹丰轧钢厂、辽阳连丰轧钢厂和辽阳远洋纸业有限公司等单位被征地动迁,签订协议并取得动迁补偿。因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征地动迁而取得的经济补偿,不适用《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8]97号)。对取得动迁补偿款的单位,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在当地征收地方各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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