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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梅地税发[2009]22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10-26 生效日期:2009-11-0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原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已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营造公平纳税环境,市局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现将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各类房地产公司及单位、个人出售电梯房(除个人二手房)、车库、车位取得的收入,调整为按2%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调整为按3%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规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销售方名称
  销售(转让)房地产类别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普通楼房
  1.5
  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单位或个人
  其他建筑物
  1.5
 
  电梯房
  2
 
  车库、车位
  2
 
  店铺
  3
 
  土地
  3
  房地产开发公司
  别墅(含车库等)
  3
  
   说明:一、普通楼房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二、其他建筑物指除上列房地产类别外的建筑物,包括杂间、厂房、仓库、办公楼等。

  三、转让二手房执行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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