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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地税发[2009]22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0-26 | 生效日期:2009-11-01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原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已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营造公平纳税环境,市局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现将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各类房地产公司及单位、个人出售电梯房(除个人二手房)、车库、车位取得的收入,调整为按2%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调整为按3%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规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销售方名称 |
销售(转让)房地产类别 |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
|
普通楼房 |
1.5 |
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单位或个人 |
其他建筑物 |
1.5 |
|
电梯房 |
2 |
|
车库、车位 |
2 |
|
店铺 |
3 |
|
土地 |
3 |
房地产开发公司 |
别墅(含车库等) |
3 |
二、其他建筑物指除上列房地产类别外的建筑物,包括杂间、厂房、仓库、办公楼等。
三、转让二手房执行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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