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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建[2010]4号 |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10-01-08 | 生效日期:2010-01-0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要求,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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