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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国税办发[2009]6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1-16 | 生效日期:2009-11-16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6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有关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条款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并按规定填报相关资料,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层报市局审批。
二、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和其他税收协定条款,以及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所得税,需要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填写相关资料,报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制度,强化信息共享、监督管理和档案评查等工作机制,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纳入岗责体系,按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进行考核。
四、为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税务管理工作,正确执行国内税收政策和中国与税收协定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工作指引。
附件: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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