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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清地税函[2009]19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1-16 | 生效日期:2009-11-16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8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885号
2009年11月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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