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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9]38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1-11 | 生效日期:2009-11-11 |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9]603号
2009年10月27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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