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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执行减计所得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地税发[2010]1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1-27 | 生效日期:2010-01-27 |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保持税基的稳定,避免因季(月)度应纳税所得额波动而导致减计所得的频繁调整,季(月)度申报应依法按实际利润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预缴,不得减计所得。企业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如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方可按《通知》规定减计所得,预缴时多缴的税款可按规定退税或抵缴下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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