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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1-17 | 生效日期:2009-11-17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7号
2009年10月22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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