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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9]49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0-27 | 生效日期:2009-10-27 |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9]111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文下发之前纳税人多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具体退税流程参照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9年版)“5.11.1.4退税”第一条有关政策性退税的审批流程办理。
二、各基层局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及执行财税[2009]111号文件有关规定。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主管处室反映,市局经研究后再行补充相关贯彻执行意见。
附件: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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