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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10-01-26 生效日期:2010-02-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政策,保障国内成品油的稳定供应,经研究,决定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按如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货物检验检疫费按每吨0.1元收取,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
  (二)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中的重量鉴定费仍按每吨0.2元收取;
  (三)液体商品空舱、卸载舱、干舱鉴定费收费标准仍按每舱200元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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