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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0-01-26 | 生效日期:2010-02-01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政策,保障国内成品油的稳定供应,经研究,决定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按如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货物检验检疫费按每吨0.1元收取,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
(二)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中的重量鉴定费仍按每吨0.2元收取;
(三)液体商品空舱、卸载舱、干舱鉴定费收费标准仍按每舱200元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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