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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外派劳务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2-25 | 生效日期:2010-02-25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525号)文件精神,每年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和《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工作。我委定于3月1日―4月30日期间,对2009年度的《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和《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现将有关年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所需材料
在符合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1―7项要求的基础上,提交以下材料:
1、请各经营公司通过电子钥匙登陆《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网站,进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网上填写《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并按“确定键”(操作程序与以往年度一样),同时提供纸质加盖公章的《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和《对 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4、对外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简要经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各项政策、遵守国家关于不得以旅游或商务签证形式外派劳务人员以及为其他企业申请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虚开外派劳务人数证明等政策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开展情况,包括2009年对外劳务合作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外派人数等情况;2010年对外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预计完成情况;
5、建立预防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情况(见附件)
6、《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和《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原件。
二、返还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事宜
1、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财政部令《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二00一年第7号)文件规定,符合返还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条件的企业,从第四年开始返还,每年返还10%,最高返还金额不得超过核定备用金额的50%。今年是返还备用金的第六年,请符合返还条件的经营公司在我委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时,携带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原进帐单的复印件,我委将按原汇入渠道20天内通过银行汇回备用金返还款。若因公司机构变动,需要变更汇回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和开户行等事项的,公司需要出具原单位的确认函(法人签字并盖公章),待我委审核无误后,再汇回备用金返还款。
2、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各经营公司在收到返还款后必须交来《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请各公司在收到退款时将发票带来,以便于我委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资格证书年审地点和联系电话
年审地点: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一楼办公大厅5号窗口
办理年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 11:30,
下午13:30-17:00
办公大厅咨询电话:85163144 李晨辉、褚海英
外经处咨询电话:85163167 崔春玲
附件:北京市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联系方式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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