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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发改价格[2010]239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10-02-04 | 生效日期:2010-02-0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了适当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仍按发改价格[2007]259号文件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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