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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2-26 | 生效日期:2010-04-01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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