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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09年地方临时储备玉米定向销售补贴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经[2009]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2009-10-19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有关临储玉米深加工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2009年部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09]566号)和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省国税局《关于划转部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作为地方临时储备定向销售的通知》(黑粮行联[2009]76号)精神,为确保省临时储备玉米(以下简称“临储玉米”)定向销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现将财政补贴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补贴范围
  经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省临储玉米定向销售的玉米深加工企业。

  二、补贴数量
  对在规定期限内(即粮权划转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下同)经审核确认,已付诸加工的临储玉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未加工处理的临储玉米,不享受此次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玉米深加工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实际加工数量,中央财政按照每吨150元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省政府包干使用。我省按审核认定已付诸加工的玉米数量,从国家每吨150元的补贴中扣除划转管理费用每吨7元、国家规定的划转之日起至农发行收贷日止的应计贷款利息和划转之日起至粮食出库日止的储存费用后,全部拨付给加工企业。应计贷款利息2009年8月21日至9月2日按农发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2009年9月3日至实际收贷日按农发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储存费用按每年每吨70元的费用标准执行。

  四、补贴资金的申报
  补贴资金由玉米深加工企业申报,申报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贴报告。
  (二)在规定限期内临储玉米加工用量原始凭证复印件,包括:2009年黑龙江省地方临时储备玉米定向销售货物交接协议书;原粮入库和领用单据;加工日报表;原粮出入库台账;产成品台账等。
  (三)用临储玉米加工生产主要产品销售发票和产成品销售账等复印件。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补贴数量的确认。补贴数量采取按月审核、期末确认的办法。加工企业按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的有关要求,于每月(9至12月份)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表(具体格式及内容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另行下达),并附相关申报资料上报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在审核加工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检查核实(12月份除外)基础上,于每月15日前填写《国家划转临储玉米加工补贴审核及资金拨付情况表》(见附件),附加工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加工期限结束后,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单位组成工作组深入到加工企业对国家规定期限内已加工玉米数量和应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定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二)补贴资金的拨付。省级财政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全额拨付给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根据审核加工企业加工和国家补贴资金到位情况,于每月13日前将补贴资金预拨给加工企业。2010年初,中央财政与我省办理清算后,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核定的实际补贴总额与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办理清算,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对加工企业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对临储玉米承储企业的保管费用补贴实行先按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按照承储企业月出库数量,于每月13日前预拨保管费用,待省级财政与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办理清算后,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根据承储企业储存数量以及其履约情况等,与承储企业一次性清算保管费用。
  对从国家规定的划转之日起至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实际承贷之日前(即2009年8月21日至2009年9月2日)发生的利息,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直接支付给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有关直属库;2009年9月3日至实际收贷日发生的利息,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直接归还省农发行。
  (三)违约处理。在国家规定期限结束后,对属于加工企业的原因没有加工临储玉米的,由加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加工企业缴纳粮款并已出库的临储玉米,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从加工企业缴纳的每吨150元履约保证金中扣缴国家划转之日起至收贷日发生的贷款利息、划转日至出库日的储存费用及划转管理费用;加工企业缴纳粮款但未出库的临储玉米,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从加工企业缴纳的每吨150元履约保证金中扣缴国家划转之日起至收贷日发生的贷款利息、规定期限内储存费用及划转管理费用,规定期限后的储存费用由加工企业与承储企业直接结算;加工企业未缴纳粮款的,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从加工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按每吨150元的标准扣缴违约金。
  属于承储企业的原因导致加工企业未能按期加工的,由承储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对属于承储企业违约部分粮食,取消其从划转之日起的储存费用补贴。同时,从划转之日起发生的利息及价差亏损等损失均由承储企业负担,资金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从其缴纳的每吨20元存储保证金中扣缴,不足部分从其应享受的代储费用中扣缴。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扣缴的加工和承储企业违约资金全额上缴省级财政,用于支付违约部分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和销售价差亏损。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对加工企业提供的申领补贴材料要严格审核,并要实地认真核查,按照相关规定预拨补贴,不得超拨,如超拨无法追回,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的清退和返还。履约保证金实行按实际加工进度清退返还办法。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清退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经企业同意后转做购粮款。
  此项补贴政策是国家为提高国内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降低企业亏损,解决职工就业,缓解我省粮食仓储压力,采取的一次性专项措施。各相关玉米深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加工并如实申报补贴,不得虚报冒领。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将补贴资金管好用好,确保临储玉米定向销售政策的顺利落实。

  附件:国家划转临储玉米加工补贴审核及资金拨款情况表(不发有关临储玉米深加工企业).xls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10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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