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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市场监测系统的样本企业拨付信息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经信市场[2009]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11-20 生效日期:2009-11-20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各监测样本企业:

  根据商务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拨付2009年我省三个市场监测系统样本企业信息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经贸部门通知所在地的样本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以下事项:
  1.由企业出具正式发票,付款单位:“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容:“市场监测信息费”;金额:“柒仟元”,即向每个样本企业支付7000元信息费。
  2.企业提供公司全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和联系人等信息,并按附件5填写好后连同发票交付给当地经贸部门。

  二、各地经贸部门按附件5的内容汇总并审核上述企业发票和信息,盖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的公章和填写好联系人资料,12月5日前将企业发票、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统一挂号寄至我委(市场体系建设处)。我委将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将信息费拨付至企业帐户。

  三、各地经贸部门要认真审查样本企业的资格,特别是无法出具发票的样本企业要仔细查验,若企业有关闭、被兼并等情况要立即反馈,防止弄虚作假。

  四、注意事项:
  1.部分企业在两个监测系统分别注册且都有报送数据的,应视为有两个样本企业资格,即信息费按两倍计算。
  2.部分企业在一个监测系统分别注册了两次或以上的,若其中有一个帐号报送过数据的,应视为一个样本企业资格;其余可如此类推。
  3.若样本企业属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开具正式发票,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出具与样本企业的关系证明和发票,并将证明原件及发票交至各地经贸部门。
  4.以上样本企业是指截止至2009年10月底注册在商务部城市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和重点流通企业等三个监测系统的企业。数据报送是指2009年1-10月企业的报送情况。
  5.在生活必需品监测系统内的百县监测系统中,我省有三个县区级经贸局参与数据报送(名单见附件3),应视同样本企业给予信息费,请佛山、江门、汕尾市经贸局一并通知。

  (联系人:邱余、谢红华,电话:83133425、83133392,
  传真:83133274,电子邮箱:qiuyu37@126.com)

  附件:粤经信市场〔2009〕70号附件(1-5).xls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09年11月2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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