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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劳社就[2009]267号、杭财社[2009]9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9-29 | 生效日期:2009-09-01 |
各在杭高校:
《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使用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在杭高校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意见》(杭政办函[2009]267号)精神,鼓励在杭高校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确保指导站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指导站在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建站补贴使用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凡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在杭高校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意见》(杭政办函[2009]267号)的要求,落实场地,配备人员,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并提交《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申请表》(见附件1)的高校,在指导站场地落实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现场审核通过的,均可提出建站补贴申请。
指导站建站补贴按实拨付,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元,其中建站预拨补贴10万元(含模拟实训设备5万元),验收合格补贴5万元。
二、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指导站申请建站补贴须填写《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经审核核定后,拨付建站预拨补贴。
指导站基本建设完成后,学校应提出建站验收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参照《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基本建设标准》(见附件3)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验收表》(见附件4),经验收合格报市财政部门核拨验收合格补贴。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学校。
三、其他
指导站建站补贴资金的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9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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