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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温劳社医[2009]1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12-30 | 生效日期:2009-12-30 |
市区各社保分局,市社保、医保、信息中心,本局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市区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对《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温政发[2007]51号)的财政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第六条第(三)项:“其中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调整为:“其中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30元,财政补助120元。”
二、第六条第(四)项:“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450元。”调整为:“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30元,财政补助120元。”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从2010年1月5日起执行。
浙江省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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