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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发改价格[2009]310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9-12-11 生效日期:2009-12-11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农业部《关于申请设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项目及核定标准的函》(农财函[2009]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组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兽医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30元。

  二、省级兽医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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