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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发改价格[2009]3105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09-12-11 | 生效日期:2010-01-01 |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保留居民身份证读写机具密钥加载费的函》(公治[2009]4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企业研发与制作居民身份证读写机具提供密钥加载及相关技术服务,可向企业收取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为每个安全控制模块50元。
二、你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实施上述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上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部报我委重新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798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200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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