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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总预算会计拨款印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库[2009]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12-12 | 生效日期:2010-01-01 |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现将总预算会计拨款印鉴统一规定如下:
一、总预算会计专用章必须使用铜质质材,形状圆形,直径3.5cm,印鉴的字样是“××财政局总预算会计专用章”。
二、负责人名章可使用铜质质材或塑料质材,形状正方形,尺寸2cm。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要及时上交封存。
三、拨款专用印鉴和法人印鉴要按规定分别由专人管理,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鉴。
四、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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