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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和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发改环资[2009]0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12-03 生效日期:2009-12-03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上海世博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请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9]2355号)和《关于请组织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9]2442号)。为做好本市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和条件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建筑节能工程等项目。
  在项目选择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工程内容以节能技术改造为主,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具有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效益,确保项目配套条件良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其中,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要求投资金额原则上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所属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要求实施后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含)以上,并且能够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工,前置否决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请各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市属企业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县范围内企业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在本市申报范围。
  各部门、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能分工,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本行业、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已获得国家有关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其他支持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同一企业本次申报的项目与其已获得国家有关支持的项目,在内容上不得重复。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各部门、区县发展改革委对本行业、地区经遴选通过的申报项目,出具正式推荐转报意见及备选项目汇总表,并随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送交市发展改革委。
  2、项目单位向各部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报时,应提交企业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随附有关申报材料。
  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材料具体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承诺(由法人代表签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论证意见(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用地证明、自筹资金证明、贷款证明、申请补助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等。
  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材料具体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承诺(由法人代表签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办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资金申请报告与申报材料要装订成册,并列出具体目录。项目单位还需提交通过“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项目库文件电子版(网址为http://tzs.ndrc.gov.cn/xmrjxz)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网址为http://www.jjrjw.com)。同时,上述资金申请报告、全部申报材料及项目库文件电子版还要制成光盘。
  项目单位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时,提供上述书面材料及配套光盘一式四份(主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环资司各1份,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转报单位备存各1份);项目单位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时,提供上述书面材料及配套光盘一式五份(主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各1份,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相关转报单位备存各1份)。

  三、申报时间
  各部门、区县发展改革委请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本行业、本区县的转报意见及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汇总表、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和配套光盘及2007-2009年已安排项目完成情况送交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请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本行业、本区县的转报意见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汇总表、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和配套光盘送交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有关选项要求,组织力量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欧阳斌 23113499 63585509(传真) hzc@shdrc.gov.cn
  齐 康 63903366-2058 63904816(传真) kangqi@sicc.sh.cn

  附件: (略)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9]235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9]2442号)
  3、《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009年12月0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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