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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铜人社[2009]3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11-12 | 生效日期:2009-11-12 |
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执行皖人发[2000]20号和皖人发[2002]92号文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二、执行时间。上述人员调整后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供给渠道解决。
三、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遗属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铜陵市委组织部
市委老干部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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