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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铜人社[2009]3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11-12 生效日期:2009-11-12
 

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执行皖人发[2000]20号和皖人发[2002]92号文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二、执行时间。上述人员调整后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供给渠道解决。

  三、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遗属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铜陵市委组织部
市委老干部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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