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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哈尔滨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库[2009]15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9-11-16 | 生效日期:2009-11-16 |
哈尔滨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改革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9]299号)的要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现确定哈尔滨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当地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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