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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09年度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11-17 | 生效日期:2009-11-17 |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合理补偿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点工作支出,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决定拨付2009年度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价格监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2009年价格监测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执行消费品和服务、生产资料、能源、经济作物、粮食、进出口、特色农产品、钢材、期货、农批、农村价格信息员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价格监测点工作支出。
二、为加强价格监测质量,鼓励先进,在制定本年度价格监测点补助经费分配方案时,根据各市现有执行各类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价格监测点数量和数据上报情况(适当照顾国家价格监测点);网络等信息报送数量情况及报送质量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确定。
农村价格信息员补助经费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对国家确定的我省15名农村价格信息员(新乡市获嘉县、南阳市新野县、周口市太康县各5人)补助经费按照全年每人600元的标准拨付。
三、请各地在收到价格监测补助经费后,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分配原则和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尽快制定经费分配及使用方案,于9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各价格监测点和农村价格信息员本人。届时,我委将派出检查组,对部分地区价格监测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各地价格监测机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好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工作,切实做到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价格监测点和农村价格信息员工作。同时,各地要结合价格监测点补助经费的发放,进一步加强对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补助经费使用效能,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价格监测点的工作指导和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原始采价台账检查核查工作,确保实地采价、科学采价,从源头上保证价格监测数据质量。继续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数据上报审复核制度,对价格监测数据采集、催报、录入、审核、校对、汇总、上报等各环节都要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对价格监测补助经费分配发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与我委联系,并于11月27日(以当地邮戳为准)前将补助经费财政收据、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正规财务手续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我委价格调控处,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补助经费,责任自负。各地财政收据项目统一写为“2009年度价格监测补助经费”,新乡、南阳、周口三市的农村价格信息员补助经费与价格监测点补助经费列入同一收据项目。
附件:2009年度各地价格监测补助经费表(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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