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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集府办[2009]1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11-19 | 生效日期:2009-11-19 |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集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集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8]58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18)、《厦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方案》(厦农[2009]165)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妥善处理、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本着“先清后理再完善”的工作思路,摸清农村集体“三资”的现状,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巩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完成村、组集体资金财务清理,核实认定村组集体债权债务,规范账证、资金管理;全面盘点村组集体固定资产,解决固定资产长期账实不符、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全面清理登记村组集体资源情况,界定产权,规范村组集体各类承包、租赁、出让行为,清收各类拖欠村组集体的承包金,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清查范围和基准日:本次清理的范围,是指归村、组(含“村改居”集体资产未改制的社区及其所辖居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及因各种经济行为而产生的各类经济合同等。
清理的基准日确定为2009年12月31日。
四、工作内容
(一)清查资产。对村、组两级集体的各类资产、资源、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摸清全部“家底”。对盘盈资产、账外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重估。集体自有土地要按经营性用地、非经营性用地、农业用地和未开发利用地进行分类、界定和登记。
(二)固定资产盘点与评估。对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登记;各村应组织由村干部、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参加的资产评估小组,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评估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报镇街会计服务站调账。
(三)界定资产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现有资产、对外投资、联营和账外资产以及土地的权属进行清理、界定和登记,依法确认其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四)理顺关系。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通过询证函方式进行确认,对坏账依法进行核销。对清产核资中暴露的问题,要妥善解决,并按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五)妥善处理存在问题。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处置。对账实不符、需要调整的一般事项,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送镇(街)包村领导审核后,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和包村领导签名确认,报镇街会计服务站调账;对处理账实不符的固定资产,核销应收款项和历史遗留无主挂账,处置大额资产等重要事项,必须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送镇(街)包村领导审核,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对被侵占、挪用的集体资产资金,应落实措施组织清收,限期收回;对被无偿占用的资源性资产,应收归集体公开发包,签订承包合同;对发现涉嫌违法乱纪的问题,送交纪检和司法机关查处。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针对清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办法,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加强管理,防止流失,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
五、清查方法
(一)现金清查:以实地盘点现金(包括存折)为基数,倒推基准日的账面数,基准日后的收支不予计算。对以借(领)款单等抵库的,要具体分析,区别处理:符合规定且未逾期的可视同现金;不符合规定或逾期的要即时追缴或办理结算手续,暂时不能收缴、清结的,要办好债权确认手续并予入账;已成坏账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转销;实质上属于支出项目的列入当期费用。
(二)银行存款清查:以基准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定期存单为准。若存在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加以调整。
(三)应收款项清查: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基准日应收未收为准,依据合同、协议计算并取得债务人的确认。符合坏账条件的债权依法予以转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必须在清产核资报告中单独说明情况。
(四)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分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两大类。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商铺、机械设备和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设施,道路、桥梁、绿化等公共设施,水闸、堤围等支农设施,办公楼、办公设备等管理设施,以及闲置未用的设施等。对早期成立的现已没有运作的公司进行清理注销。
1、对应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先进行清理,账上原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中有经营性质的要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再进行清查。
2、所有账上固定资产以账面净值计价(价值重估的除外),但如有把外购或自有的土地作价计入其地上建筑物固定资产成本的,外购的要转作无形资产,自有的要转销。
3、经营性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造成价值明显虚增的,要补提折旧,调整账面净值。
4、所有固定资产均需实地盘点察看,盘盈资产以评估作价后的价值入账;盘亏资产应追查原因,明确责任,属责任人原因的,应追究责任,无法落实责任的,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予以转销。
5、在建工程清查:在建工程以已支付的工程款为准,但经核实已完工工程有应付未付工程款的,应付未付工程款要挂账,同时相应增加在建工程价值;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要分成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两类。以基准日为准,已完工并已结算但未结转的在建工程或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应先转作固定资产,再进行清查。
6、借款清查:借款包括银行借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所有借款必须取得合同或债权人的确认。
7、应付款清查:应付款主要包括投标或经营押金、工程款、征地款、干部工资、青苗款和其它应付款项。小额应付款可以账面数为准,通过查对合同或与债权人核对确认;大额应付款项必须发出询证函取得债权人的确认。应付给村民小组或村民的征地款、青苗补偿款,以有关合同、协议为依据逐笔清查并与对方核对,基准日时未登记入账的,要补充入账。
8、土地的分类和清查: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农业用地、经营性用地、非经营性用地及未开发利用地进行分类,这些土地暂不作价计入资产,只登记面积和权属,今后改变用途时,土地收益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土地清查,可借助国土部门的电子测量地图进行,以减轻工作量,提高清查准确度;无法取得电子测量地图和实际测量的,以镇(街)认可的适宜方法进行清查,填报数据时须注明清查方法。
(1)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是指集体生产经营性建筑物所占用及附属的土地,包括厂房、商铺及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经营性用地应进行计量和登记。对“金包银”项目的村(居)以公司名义代建的要进行成本核算,以确认村(居)集体所有的资产。
(2)非经营性用地包括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所占用及附属的土地和行政管理、支农、公益、公共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用地除道路、桥梁等永久性使用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外,其余的应进行计量和登记。
(3)农业用地指耕地、林地、园地、水面(含河流、水库、鱼塘)等用地。
(4)未开发利用地指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土地,包括已有规划但未实际利用的土地和已出租但未建有厂房、商铺及附属设施的土地。未开发利用地应进行计量和登记。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11月10日前)
主要任务:1、制定《实施方案》;2、印制清产核资报表;3、进行工作部署;4、培训镇村清产核资工作人员,明确清产核资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11月下旬至2010年9月中旬)
主要任务:1、逐项清理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估价或价值重估,并填制资产估价或价值重估申报表。3、界定资产的所有权,并填制资产所有权界定申报表。4、核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占用量及各项资本金,并填制资金核实申报表。5、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调整账目。6、按统一规定填制清产核资统计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7、镇(街)主要领导要定时听取“三资”清理工作进展情况。
清查时,要按区统一要求进行审查、盘点、函证、讨论和处理。具体要求:1、审查账目,要按区制定的清产核资表格进行,所有表格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确认;2、实地盘点,盘点记录要由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签名确认;3、函证债权债务,对信函的制送和回收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函证的及时和真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9月下旬至2010年年底)
主要任务:1、进行工作总结并写出清产核资情况报告,各镇(街)工作总结于2010年9月中旬前报送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区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街)清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单位,要进行通报。3、针对本次清理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七、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各镇(街)党委(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摆上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取得显著的工作成果,彻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不规范的局面,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二)成立组织。成立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张剑鸣担任,副组长由区纪委副书记王立元、区农业局局长李永联担任,成员由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司法、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产核资的日常工作。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专业人员成立工作组。各村(居)要成立由镇(街)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组报账员、村务监督小组成员、部分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在区、镇(街)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做好村组两级清产核资的实施工作。
(三)强化督查。此次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各镇(街)每月要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区清理办定期通报各镇(街)工作推进情况。
附件:
集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剑鸣(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立元(区纪委副书记)
李永联(区委农办主任、农业局局长)
成 员:陈建智(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林素厅(区财政局副局长)
陈丰富(区审计局局长)
陈明芬(区民政局副局长)
卢友明(区司法局副局长)
华国强(区农业局调研员)
杜 明(集美土房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的日常指导、协调等工作。主任:华国强(兼),副主任:张晶(区纪委党风室副主任)、林文清(区农业局经管站主任)。电话:6061905,传真:6685601,电子邮箱:lwq@jimei.gov.cn。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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