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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向受灾和贫困群众“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市办发[2009]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11-20 | 生效日期:2009-11-20 |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市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先后遭受了严重干旱及冰雹、暴雪等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灾民群众的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为帮助受灾和困难群众渡过难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向受灾和贫困群众“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晋办发电[2009]67号)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广泛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捐助范围和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驻市单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均可按照自觉、自愿的原则参加捐助活动。为防止流行疾病传播,今年原则上只接受捐款。
二、方法步骤
(一)动员接收阶段(11月25日-12月15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号召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自觉参加捐助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做好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捐款送交民政部门。
(二)审批发放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各级民政部门对基层组织和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认真考察,根据受灾和困难群众实际情况,作出统筹安排,确保将有限的捐款发放到最困难群众手中。
(三)总结奖评阶段(2010年元月)。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党委精神文明办公室通报捐赠活动有关情况,并将其纳入文明和谐单位考核内容。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民政部门要颁发证书,给予表彰,并向新闻媒体推荐宣传。
三、有关要求
(一)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市单位的捐助活动由本单位组织,市管国有骨干企业、民营企业(含“三资”企业)的捐助活动分别由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组织,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捐助活动分别由晋城军分区、晋城武警支队组织,捐款送交晋城市民政局社会捐助接收点。县级各单位的捐助活动比照市级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捐款送交同级民政部门社会捐助工作机构,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
(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捐款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接收、移交捐款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确保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三)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此次捐助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此名义接受捐助。
(四)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捐助工作机构收到捐款后,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捐款接收及分配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行动,高度重视并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捐助活动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捐助活动所需经费开支;税务部门要落实捐赠减免优惠政策;党委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良好效果和先进典型,弘扬团结互助、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营造“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浓厚氛围。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助热线电话、银行账号和具体地址,为捐助活动提供便利。晋城市民政局社会捐助工作机构设在市福利大厦(中原街交警四队斜对面),捐赠电话:2080374,户名:晋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39996878092001。
山西省晋城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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