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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报《上海市“双百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报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9-21 | 生效日期:2009-09-21 |
商务部、财政部: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要求,上海市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特此上报。
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9]22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并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百市场资金”),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双百市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批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促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重点支持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和现代展示展销中心等基础设施,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及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第四条 (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符合《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申报的项目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列入本市“双百市场工程”支持计划。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双百市场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
申请双百市场资金支持的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于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出项目验收请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联合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和规定的支持标准,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 (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双百市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双百市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
上海市财政局
2009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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