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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驻湘监[2009]8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9-10-27 | 生效日期:2009-10-01 |
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办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厍库区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水库发电企业所在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经财政部审定,目前纳入我办征收范围的电站为江垭电站和碗米坡电站,两电站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
二、缴库方式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为独立法人的,由水库(水电站)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为非独立的,由其归属企业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江垭电站和碗米坡电站,分别由其归属企业一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实行直接缴库,金额缴入中央国库。水库(水电站)或其归属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我办申报上月实际发电量月报表、电量销售月报表、电量结算表和应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申报表。我办于每月12日前完成申报审核,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水库(水电站)或其归属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按照我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我办根据水库(水电站)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全年应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清算和征缴。
三、实施时间
我办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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