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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种苗工程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农[2009]1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9-04 | 生效日期:2009-10-04 |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头在厦、中间在外”农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我市高科技种苗产业发展,现将《厦门市种苗工程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种苗工程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办法
为积极推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头在厦、中间在外”农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厦门经济特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克服传统农业效益较低和发展空间不足的困难,加快我市高科技种苗产业发展,推进厦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林业进程,规范种苗工程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特制订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已确定的2020年前划定的农田保护区内,从事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种植业、林木、花卉及畜牧等领域的高科技种苗业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国有农业企业,村集体(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台资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省、市、区重点龙头企业,其他种苗专业企业等。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1、道路:3米宽的砂石机耕路,每公里补助3万元。
2、给水:建设给水设施,每口8米宽×10米深或10米宽×8米深的大井,补助5万元。30-50米深水井,每口补助1万元,60米以上深水井,每口补助2万元。
3、排水沟:0.5米立面块石或水泥预制板排水沟,每公里补助5万元。
4、节水喷灌及简易水泥柱大棚设施,每亩补助1000元。
5、联栋、自动控制温室,试验用仪器设备,育种技术和新品种研发及新品种引进示范等按总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投资总额以市财政审核中心的预、决算数字为准。
以上涉及村集体项目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村财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若干规定》(厦委办发[2006]59号)和《厦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帐规程》(厦府办[2007]272号)有关规定规范招投标管理。
三、项目申报、审批及管理
(一)申报
项目业主单位按统一申报表经村委会和镇政府盖章确认后报项目所在区农业、财政部门,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局与市财政局。
项目申报时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施工设计方案(图纸)、项目建设区域地形图(1:5000以上的大比例地形图,需标注相邻地片建设项目的区域界线)、项目申报单位与村民签订的项目用地合同书等。
项目建设应避免重复投资,对已经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审批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区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筛选或评审,在当年度项目预算金额范围内进行审批。
(三)资金下达
项目审定后,市财政、农业部门将补助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区财政、农业部门,区财政、农业部门应按进度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并预留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30%,待市级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四)变更
项目下达后,因条件不具备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项目的,项目单位必须及时向区农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核同意方可变更或取消。
(五)验收
项目建设竣工后,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应依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要求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委托有工程建设验收资质条件的机构及时进行验收。区级验收合格后,区农业部门申请市级验收,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再组织市级验收。
市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进行区、市级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将停止拨付尾款,并将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
(一)要层层建立责任制,项目实施的主体是业主单位,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区农业局负责,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
(二)区农业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经常性检查监督,市农业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指导。
(三)财政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须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严格实施,妥善保管经费收支的各种凭据,遵循相关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补助资金纳入市、区财政审计范围。
(四)村组织班子成员及项目有关的市、区、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工程施工和监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并自觉接受各级纪检与监察部门的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福建省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09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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