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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资便字[2009]116号 | 发文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 |
发文日期:2009-09-28 | 生效日期:2009-09-28 |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要优先采购环保清单中所列的环境标志产品。环保清单以本期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
二、在采购活动中,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六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采购。
三、各单位购买轻型汽车时,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如遇到供应商以产品停产、无货等原因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环保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环保清单以外产品替代环保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可直接向财政部反映。
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各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六、鉴于《通知》及环保清单内容较多,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 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下载、打印、存档。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
2009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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