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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注[2009]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10-27 生效日期:2009-10-27
 

  张海龙、张培元、徐英霞、刘秀娟、张月仙: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我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黑龙江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黑龙江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

  二、黑龙江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张海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100470001)、张培元(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000030165)、徐英霞(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100341584)、刘秀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100341574)、张月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000152034)。

  三、黑龙江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为张海龙;办公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3号缤纷假日大厦27层B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四、黑龙江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遵守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和指导。

  六、请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请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应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黑龙江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10月2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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